2004年11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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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设的准入门槛无效
苍南法院判令县工商局颁发一营业执照
通讯员 吴方程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个体户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经营场所的安全鉴定意见吗?不需要。日前,苍南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龙港步行街个体户李某诉苍南工商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李某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苍南龙镇镇沿河街区经过改造,建成了380间服饰经营店面,李某准备在一街62号开家服装店。今年8月6日,李某向苍南工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房产证及相关手续,填写了“个体工伤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当天,县工商局龙港分局登记室以李某未提交经营用房安全鉴定意见为由,作出了《登记驳回通知书》(龙个登字[2004]第19号),决定不予登记。为此,李某于9月9日向法院起诉。
  苍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具有对辖区内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申请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而经营场所的安全鉴定意见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另外,法院指出,龙港分局登记室是县工商局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未授权被告的该内设机构作出登记驳回通知,因此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工商局的驳回登记通知书,判决被告依法给原告办理登记手续。